GA/T 1299-2016是關于車載視頻記錄取證設備的通用技術條件的標準。這一標準規定了車載視頻記錄取證設備的基本要求、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內容,旨在確保該類設備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處理等方面能夠發揮有效的技術支撐作用。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載視頻記錄取證設備的命名規則、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車載視頻記錄取證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二、試驗項目及設備及設備及設備:
高低溫試驗、恒定濕熱試驗可用:恒溫恒濕試驗箱
鹽霧試驗可用:鹽霧試驗箱
外殼防護等級試驗可用:淋雨試驗箱、砂塵試驗箱
正弦振動試驗可用:振動試驗機
等試驗。
三、推薦廠家:
環儀儀器
四、(部分)試驗過程:
恒定濕熱試驗
預處理:取證設備按正常工作方式接入信號。
將連接完畢并處于不通電狀態的取證設備放入試驗箱。取證設備在干球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環境中保持24h后,接通取證設備標稱電源電壓,在正常工作狀態再保持24h。試驗中及試驗后檢查取證設備的外觀、主要功能和數據記錄。
振動試驗:
預處理:取證設備按正常工作方式接入信號。
將連接完畢處于工作狀態的取證設備整機安裝在振動試驗臺上,在上下方向上進行掃頻振動試驗,掃頻速度為loct/min,頻率為5Hz~300Hz,其中5Hz~22Hz頻段范圍內,振幅為2.5mm,加速度為2.5m/s2;22Hz~300Hz頻段范圍內時,振動加速度值為20m/s2,X、Y、Z每個方向試驗1h。
試驗后檢查取證設備的外觀、主要功能和數據記錄。
總結:
GA/T 1299-2016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上報,主管部門為公安部。該標準于2016年5月30日發布并實施,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視頻取證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同時,也為相關制造商和用戶提供了明確的技術指導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