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恒溫恒濕試驗箱濕度校準規范
1.相對濕度偏差-必校項目;
2.相對濕度指示儀表示值誤差-必校項目;
3.低露點溫度-有需要時校準。
二、恒溫恒濕試驗箱相對濕度容差:GJB150.1A 試驗箱控制器附近的相對濕度應在被測值的5%RH
GB/T2423 恒定濕熱試驗:相對濕度不大于2%,-3%;交變濕熱試驗:相對濕度不大于&p
GJB 899 露點溫度大于31℃(航空);相對濕度不大于5%(艦艇)
GJB 1032 要求試驗期間產品表面不凝露。實際上要求露點溫度在0℃以下,甚至更低;
三、那么有人會問:為什么諸多校準規范中,恒溫恒濕環境試驗箱相對濕度的校準參數比溫度校準參數少很多?為什么沒有相對濕度變化速率的校準?
相對濕度引發產品故障的破環機理是:&ld使產品表面及內部產生物理及化學效應&rd濕有關的物理現象有:吸附、吸收、擴散、呼吸、潮濕引發應是水氣(H,0)的分解。
但是這些物理及化學效應都是一個非常緩慢的過程,其效應顯現的時間比溫度效應滯后很多,如有機材料因吸收濕氣脹大所需的響應時間比溫度升高使有機材料出現熱脹的響應時間滯后很多。
因此,在環境與可靠性試驗中,對于相對濕度場均勻性、波動性的要求遠不如對溫度場的要求那么嚴。
另一方面,在目前實施的環境與可靠性試驗標準與規范中,絕大多數產品試驗(極個別的試驗除外)中,也不要求控制相對濕度的變化速率,故在一般的校準規范中也沒有規定相對濕度變化速率的校準方法。
四、恒溫恒濕試驗箱要保證工作正常性,被檢恒溫恒濕箱的各種功能鍵操作應正常,開關應靈活,顯示應清晰, 完整,并能連裝調節。